国家药监局:全力保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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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加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视频调度会。会议指出,要强化注册人主体责任落实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全力保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
会议要求,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治理。注册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脱离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增加生产地址,不得放行不合格产品出厂和上市,不得随意修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同时,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得脱离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经营,不得无证或者无资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或者进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不得违规运输或者贮存产品,不得违法违规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不得违法违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会议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组织专业力量对本辖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有效处置;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要继续加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质量监督抽检,对辖区内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开展全覆盖抽检。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分析查找原因并开展整改,未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复检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网络监测、风险会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
会议明确,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保障新冠疫情防控用抗原检测试剂供应,国家药监局于12月8日发布《关于延长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证有效期的公告》,将已获准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注册证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
同时,要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上市后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监督注册人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此后,国家药监局又在12月9日、12月11日和12月12日分别公布三批新增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截至12月12日,国家药监局已批准4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