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贷款资金挪用“追责”

2023年1月6日,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纲领性文件,对银行贷款具有规范性作用。此次的重大修订针对原有监管存在的一些滞后性规定,涉及到贷款用途、范围、支付方式、场景、期限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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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此次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问责”也予以了明确,尤其是目前市场上“房贷转经营贷”等灰色中介业务。按照新的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两次“分期还本”

据了解,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此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大修订在于规定了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且必须分期还本,原则每年不低于两次。同时,要求银行对贷款的受托支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所谓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对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期限,原银监会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中规定是原则上不超过15年,而此次新规的要求显然是将期限缩短了10年。对于需要超过10年的,城农商行需要总行审批,股份制银行、国有行需要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对于贷款还本的方式,新规再次禁止了“整贷整还”,要求必须分期还本,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两次。受托支付单笔标准支付金额为500万元,不在衡量是否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同时,明确了银行对于受托支付需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避免资金长期停留在借款人专户形成“以贷转存”。

据记者了解,在平台公司融资和一些大型建设性项目中,由于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在新规中受到的影响会有所增大。早在2011年以前,超过90%的地方平台公司都是在固定资产贷款中采取整贷整还的方式,而项目在建期并没有实际收入,大部分操作只能在贷款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银行利息偿还。

对于此次新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规定要求了银行贷款还本分期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两次,但是对于还款的金额比例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限制,而银行是能够根据贷款项目的现金流情况自主进行约定。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对于这类的贷款会有相应的考虑,贷款偿还也会有相应的分步骤设计。比如,前期资金压力大,象征性偿还较少的本金就可以。而大部分本金的偿还还是放在贷款后期。”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称。

该人士认为,固定资产贷款在偿还时需要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来定。“如果项目还在建设当中,原本就还需要资金,也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收入,借款方此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压力会比较大,甚至出现贷款挪腾的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简化流程

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此次的修订主要将小微企业贷款的流程进行简化,使用互联网贷款的大趋势。

按照新规要求,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也需要本金分期偿还。同时,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简化或者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在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方面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判断营运资金需求。另外,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需要采用受托支付。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

据了解,当前大部分市场上的信用贷均属于流动资金贷款,在互联网贷款中的应用也相当广泛。由于此前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较高,银行在贷款中明确要求要进行现场调查,防止空壳公司贷款。但是,在税务等大数据被应用到小微企业贷款中时,部分贷款的现场调查也只是作为一项参考,其必要性在逐渐降低。

“如果一些银行在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的风险在线上已经能做得比较好,那么完全是能够砍掉现场调查环节的,这有利于银行提升贷款效率,也减少企业经营的麻烦。当然,如果银行在风控方面仍不能在线上做到完善,则还是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以降低风险。”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新规在小微企业贷款中仅是目的在于简化流程,线下的尽调用词是“可以”,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现场调查的必要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此办法后附有测算方法示例以供参考。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个人贷款:消费贷资金挪用“追责”

由于银行目前对于零售业务的扩张,消费贷等各类贷款成为了银行争夺的焦点,部分业务的边界有所放宽,而此次新规再次对个人贷款明确了要求。

在《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规要求消费贷期限不得超过5年,经营贷款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对于20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款,允许采用非现场调查的方式(不包括住房按揭)。同时,拓展面谈制度的内涵,明确面谈制度包括视频形式的面谈。

“由于银行在消费贷和经营贷的市场争夺上比较激烈,部分银行的经营贷期限已经能够做到10年甚至更长,这也是一些银行吸引客户和提升贷款利率的手段。从新规的要求看,这类贷款可能会面临整改。”一家国有大行零售部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对于贷款期限来说,虽然一些银行也规定贷款期限5年,但是相应推出了直接续贷业务,这也变相延长了贷款期限。

相比贷款期限来说,此次新规对于贷款资金挪用的“追责”将对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新规中明确,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此前在一些不良中介的引导下,不少以房贷转经营贷降低利率的灰色做法在市场上横行,误导了一批消费者。由于贷款周期较长,这部分消费者将面临比较尴尬的局面。一旦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被查明或不良中介‘出事’,很可能就会因违约被追究相应责任。”上述国有大行零售部人士称,目前银行对于借款人资金用途的监控越来越严格,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希望借款人能够诚实守信,合理地运用好贷款资金。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关键词: 银保监会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