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业大消息!

近日,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托管方总结了近期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多项新要求,涉及债券投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过桥资金、多层嵌套等方面,其中单券持仓比例不超过25%,投资高收益债产品审慎备案等要求对债券策略私募展业影响较大。


【资料图】

在业内人士看来,产品备案收紧一方面源于登记备案新规即将正式实施,另一方面则源于控风险的监管基调,未来债券私募需在合规、风控层面更加谨慎。

债券私募产品备案迎六项要求

业内人士透露,某托管方总结了近期私募备案产品时的监管要求,共计六大类,其中对债券策略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明显收紧。

第一,对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的产品有如下要求:

1、单券投资集中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

2、产品的开放频率原则上不超过每月一次。

3、存续产品债券投资比例过高,或已存在风险债的,需提供相应压降计划,后续产品审慎备案。

4、从事结构化发债、投资高收益债的产品需审慎备案。

5、投资于城投债且自然人投资者超过30人或净资产中自然人出资规模比例超过50%,需降低“涉众”规模后再进行新产品备案。

6、长时间未发行新产品且近期集中发行债券类产品的管理人,需提供业务类型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展业规划。

7、严禁备案通过后进行合同修改规避相关要求。

8、债券类产品到期后需满足上述要求后方可展期。

9、私募产品需在运行期间全程满足以上要求,建仓期不能豁免。

二、基金申赎要求:产品需明确申赎开放日,不得有“产品无固定申赎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的表述(以衍生品投资策略为主)。

三、管理费、业绩报酬要求:已计提的管理费和业务报酬不允许进行回拨。

四、限制过桥资金要求:产品在备案通过后发生巨额赎回,视同于不满足募集完成的情况,后续会强制注销。

五、多层嵌套要求:对于嵌套层级过多的情况,需说明多层嵌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六、投资人长期只有管理人及其员工的产品,需进行清算。

对债券策略私募影响较大

对于该托管方总结的备案要求,记者第一时间向头部私募确认,部分业内人士称该消息主要通过托管方获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还未收到明确的规定,备案也一切如常,后续会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记者采访获悉,如果该要求彻底实施,对债券策略私募影响较大。

“以前监管并没有明确要求单券投资集中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如果后续落实,很多债券策略私募开展‘通道业务’或押注式投资来获取更多规模的打法将无法进行。与此同时,在上述要求下,过往产品出现兑付风险的私募难以大幅扩张规模。”北京一位债券私募人士坦言,在新的备案要求下,合规意识较为薄弱,风险控制明显缺位的债券策略私募生存空间被压缩。

沪上一位私募人士认为,债券策略新产品备案收紧,一方面是为了继续防控私募结构化发债的风险,提升市场对债券的价值发现功能;另一方面则可以杜绝部分私募在登记备案新规落地前备案“产品壳”。

事实上,去年三季度就有业内人士透露,中基协在AMBERS系统向私募管理人发布了一则《关于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承诺函等模板的通知》,要求未来私募管理人在选择“债券”为展业方向时,需要提交“不涉及结构化发行承诺函”,私募所有投资人员承诺过往投资业务中不涉及“结构化发债”,并且未来合法合规展业,不参与“结构化发债”。

“扶优限劣”下行业优胜劣汰加速

新产品备案要求趋严以外,近年来,监管“扶优限劣”持续升级。

今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新规”)及配套指引,明确了管理人基本经营要求、出资人要求和高管人员要求等重要事项,同时围绕出资人诚信水平、机构治理健全性、股权架构稳定性、人员配备专业性等,适度提高了登记备案规范要求,严把行业入口关。

另外,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4月10日,今年以来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1700家,相比于去年同期的334家增长超四倍。

一位私募创始人表示,随着私募行业底线要求进一步明确,目前行业中存在的借私募之名变相发行或销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非法集资、违规吸储放贷、自融自用等违规行为,均会得到严惩,行业发展也会更加良性有序。“未来,重视合规风控、机构化专业化的优质私募基金将脱颖而出,而‘野蛮生长’的管理人将逐渐被淘汰。”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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