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说|重落实才是最好的创新:广州数据立法实践

近日,《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广州条例》)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条例创造性落实“国家数据二十条”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群众带来利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亮点一:“我的权益受到更好保护”

——探索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华为与腾讯的数据之争、菜鸟与顺丰的“物流数据”之争、新浪诉脉脉不正当竞争等事件频发,大家逐渐意识到,在一种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中,数据流通交易不可能走向繁荣。

在数据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大蛋糕”中,数据权益是什么、数据权益将以何种方式得以保护、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应该采取什么举措?

为满足广大市场主体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活动时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强烈需要,《广州条例》开篇专设一章为【数据权益】。

其一,积极应用现有成熟的法律框架,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

其二,针对数据要素的特性创立专门的数据权利保护机制,广州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其三,首次为市场主体指明了初步确定数据权益的三大途径,分别是“依法依规设立的”、“依约定确定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或者“合规登记的”(广东省提出的数据资产合规登记)。

其四,打造数据权益保护高地,必须要把握住数据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门”,即构建数据争议解决机制。第三十三条规定,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仲裁委建立专门的数据纠纷解决部门,增强争议解决专业人员的数字化能力,更好适应数据争议解决需求。

亮点二:“我将能更便利地获取、利用高价值公共数据”

——创新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机制,促进社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应用。

当前数据要素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公共数据体量之大、价值之高显而易见,推动公共数授权运营成为地方政府培育数据要素生态的重要抓手。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就是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将公共数据授权给更具专业性的数据商进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利用。

相较于传统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优势在于遵循数据要素特性及其价值运动规律,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既丰富了市场主体获取公共数据的途径,又提高了公共数据供给质量,从而充分挖掘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创新融合应用。

《广州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和数据商等主体构成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并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数据商的权责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构建更具活力的公共数据运营生态,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提供立法支持,也标志着广州市在探索公共数据运营的“广州模式”的道路上再进一步。

亮点三:“我将能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流通活动”

——构建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多种方式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活动。

数据要素具有非稀缺性、非竞争性、非均质性等特征,决定了数据要素市场具有主体多元性、需求多样化、治理复杂化等特征。

单一流通模式难以满足多元市场需求,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就是要调动各类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和广泛参与度,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改革红利”,增加各类组织和个人对数据财富的“获得感”。

《广州条例》中【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一章的规定突出体现一个“多”。

一是市场参与主体多,《广州条例》不局限于数据交易所等单一主体,而是顺应发展实际和现实需要,探索“建立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为培育有序协调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发展方向。

二是市场参与途径多,促进数据要素通过共享、开放、交换、交易等多元化方式流通,不局限于数据交易等单一环节。另外,支持数据经纪人等有能力的市场主体建设行业数据空间,整合利用行业领域数据资源,畅通数据要素供需对接路径。另外,广州立足南沙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第六章【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从南沙数据产业发展定位、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等方面为市场主体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提供了方向。

三是保障措施多,政府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程中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应统筹协调利益相关方对数据要素客体的权利主张。第三十六条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数据要素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专项资金、投融资、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亮点四:“我的数据财富将会增加”

——探索数据资产入表和要素统计核算,让数据资产“看得见”。

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将数据要素价值纳入统计核算体系是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性工作。数据要素纳统建立在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基础上,而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又促进数据要素经济价值的统计核算。

当前,地方数据立法实践中有关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和数据资产入表的规定欠缺,且术语口径不统一。为破除制约数据要素作用有效发挥的制度障碍,“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加快推动数据入表的实施进度。

广州关注数据要素价值“看得见”的问题,在《广州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鼓励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为市场主体探索将数据资产写入财务会计报表“开绿灯”。

此外,广州立足海珠区开展数据要素统计核算试点的基础,在第三十一条压实市统计主管部门职责,提出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数据资产入表和要素统计核算,不仅有利于实现数据资产化,充分发挥数据对生产效率提升的倍增效应,更有利于规范数据财富积累机制,强化在初次分配中对数据处理者基于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规范数据价值二次分配,实现全社会共享共用数据要素发展成果。

亮点五:“我迈出创新探索的步伐将会更有底气”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为“改革者”松绑鼓劲。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一项极具开创性、挑战性和探索性的战略任务,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参考,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固定路径可以依赖。

当前,数据流通环境不够成熟,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要消除市场主体“后顾之忧”,推动市场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监管思维,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采取柔性执法方式,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为市场发展留足空间。

广州作为改革先行地,充分发挥容错免责机制激励改革创新的导向作用,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者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数据要素领域的创新活动预留包容试错空间”,为从事数据活动的相关主体“撑腰壮胆”,促使其敢于创新、勇于变革,保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创新的“领头羊”不成为“替罪羊”。

(傅建平为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牟冰清为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孟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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