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3月3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为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就加强联合风险防控时,《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方面,《通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通知》还明确,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

在深化银企合作方面,《通知》要求,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关键词: 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