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怎能以理服人 天天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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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维

近日,一则“老农卖菜获利14元却被罚10万”的新闻冲上热搜,议论之声此起彼伏。

回过头看,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一位老农买了邻居的70斤芹菜,通过转售某蔬菜批发商行获利14元,最后因芹菜抽检不合格,被当地的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又因其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5万元罚款。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当地法院一审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最近,该案二审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应当看到,老农转售的芹菜中所查出的毒死蜱,是一种中等毒性的杀虫剂,早已于2016年12月31日起被全面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5万元是最低起罚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似乎已是“从轻发落”。然而,不少网友之所以还要替当事人喊冤,这并非出于同情,认为法律要为此让步,而是获利和处罚的数额太过悬殊,而且就案件细节来说,这样的法律适用还值得商榷。

常言道:“食品安全大于天。”本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突出了“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但在具体的裁量上,“四个最严”与“过罚相当”并非对立,应该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增加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规定。照此情形,对老农罚款10万,恐怕也有违法治精神。按照法院的说法,这位老农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且其本人并不知晓所销售芹菜不合格,能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的来源,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认定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尽管这不能直接等同于取消罚款,出于以案释法的意义,也是必要的纠偏。

重视不等于要重罚,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这对小微主体尤为如此。试想一下,很多小商贩并不具备查验农药残留的技术手段,往往是等到一纸罚单下来,才意识到摊上事了。动辄“小过重罚”,难免有“以罚代管”之嫌,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从“合肥拍黄瓜案”到“榆林芹菜案”,再到如今超标芹菜再起争议,类似事件所带来的思考,并不止于法律层面的讨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还应加快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通过加强宣传、科学引导等方式,把执法重心从“末端监管”转向“前端服务”。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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